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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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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新增五点无罪辩护依据

《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新增点无罪辩护依据

2023年 2月16日,最高法院在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并于6月发布了《毒品犯罪昆明会议纪要》较之前的《武汉会议纪要》,对实务中许多争议问题有了指导规定,其中新增多处可以排除毒品犯罪或轻判轻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非法持有毒品与运输毒品:吸毒者毒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因购买、存储毒品被查获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有走私、贩卖、运输的主观故意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因运输毒品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毒品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此前,运输毒品类犯罪是只要有运输行为,一般定为运输毒品罪。新的规定,对于吸毒者自己运输自己吸食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要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故意的,需要达到(折算为)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上,才以运输毒品罪论处,否则则不定罪。

2.制造毒品为欺骗购毒者或者逃避查缉吸毒者为自用而将少量毒品改变形态或者掺入其他成分的等,对毒品掺杂使假,通过物理方法使毒品溶解、混合吸附于某种物质,或者以自用为目的对少量毒品添加其他物质、改变形态的,应视为滥用毒品的手段,不认定为制造毒品。在之前,法律规定对掺杂掺假,或者水溶、混合等行为也定义为毒品,并以后者的重量为认定毒品数量。根据昆明会议纪要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少量持有毒品用于吸食,为了逃避检查,做了前述行为,但原始数量未达到(折算为)1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上的,存在不定罪的可能

3.代购毒品: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昆明会议纪要》明确了“代购蹭吸”行为出罪的条件,主要考虑:其一,对于托购者事先联系好贩毒者的“跑腿型”代购,不宜将代购者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其二,在托购者购买的毒品仅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代购者与托购者也不存在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其三,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仅供自身吸食,其行为虽属获利,但实质上相当于吸毒行为和帮助吸毒行为,故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关于少量毒品的认定,一般理解为明显低于数量较大标准。

中间的截留行为在过往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获利,继而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根据新的规定,则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若量大可定非法持有等犯罪)。

4.治疗疾病: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实践中,很多精神类药物都是管制处方药,患者基于各种原因在海外购买精麻药品,若前段时间热映电影《消失的她》中男主角吃的三唑仑即是如此,此前有多地购买此类药物被定走私毒品或贩卖毒品罪的。根据《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确有证据证明系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未经批准生产研制国家规定管制的麻精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此类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麻精药品而予以销售的,虽然严格来说此类麻精药品并不具有合法用途,但由于被告人确系出于治疗疾病等目的实施相关行为,故可不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42条之一和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以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

5.犯意引诱:隐匿身份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诱使本无犯意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隐匿身份人员向被引诱人提供毒品或者毒资、购毒渠道的,其所提供的毒品、毒资、被引诱人从其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及其证实被引诱人实 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的认定明确规定采用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模式,同时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在排除的对象上,包括隐匿身份人员向被引诱人提供的毒品、毒资,被引诱人从隐匿身份人员提供的渠道购买的毒品以及隐匿身份人员证实被引诱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证据材料。排除上述证据后达不到认定被引诱人有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规定是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特情引诱中的“犯意引诱”情形特情引诱分为:机会引诱、数量引诱、犯意引诱三种,前两种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主要是犯意引诱是否应该定罪存在争议。过去司法实践中还是较多对犯意引诱定罪处罚的,过往的一些文件也规定犯意引诱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新的规定虽然没有说犯意引诱的不得定罪,但基于犯意引诱所取得的证据将不得作为指控证据,那么从证据上很容易得出证据不足的无罪结论。

以上就是《昆明会议纪要》新增的五点无罪辩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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