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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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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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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非法采矿罪认定和量刑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构成非法采矿罪

  (一) 无许可证的;

  (二)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二、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

  (三)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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