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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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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电话号码:0879-2855556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邮箱地址:yunlong_come@126.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执业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地址1: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国际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地址2: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

成功案例

涉嫌强奸的廖某某取保候审成功

黄云龙律师为涉嫌强奸的廖某某取保候审成功

案情简介:

廖某某因为涉嫌强奸,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廖某某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之后,向黄云龙律师陈述了案情。黄云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经过核实,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强奸,而是二人喝酒兴奋以后相互你情我愿的行为。鉴于此,律师开始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案被害人与其系半推半就发生的性关系。二人的行为表现出具有感情基础,故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害人男朋友报案,但该报案行为属于事后反悔行为,不能据此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其具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获得受害人及其父亲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再加上涉嫌犯罪情节又非常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由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即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由于存在获得谅解、积极赔偿等减轻处罚情节,其量刑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对其不羁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也会与最终的处理结果相一致,能够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其很可能不构成强奸罪。故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效果: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系强奸,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由于指控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故辩护人为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本案属于典型的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案情简介:

廖某某因为涉嫌强奸,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廖某某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之后,向黄云龙律师陈述了案情。黄云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经过核实,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属于强奸,而是二人喝酒兴奋以后相互你情我愿的行为。鉴于此,律师开始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本案被害人与其系半推半就发生的性关系。二人的行为表现出具有感情基础,故本案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害人男朋友报案,但该报案行为属于事后反悔行为,不能据此就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

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其具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获得受害人及其父亲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再加上涉嫌犯罪情节又非常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由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即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由于存在获得谅解、积极赔偿等减轻处罚情节,其量刑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对其不羁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也会与最终的处理结果相一致,能够更好地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其很可能不构成强奸罪。故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效果: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系强奸,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由于指控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故辩护人为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

本案属于典型的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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