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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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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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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黄律师为涉嫌危险驾驶的方某某(公职人员)辩护,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保住公职

案情简介:2021年1月7日,被告人方某某酒后驾驶云二轮摩托车,沿澜沧县景秀拉祜家园往澜沧县华庭五号地方向行驶。20时5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温泉路与拉祜广场路交叉路口K0+100M处时,与停在路边的三辆车辆发生刮擦,造成交通事故。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随即抽取方某某静脉血样并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1.94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之后,方某某被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澜沧法院。

辩护意见:

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积极主动地和法院合议庭进行沟通,发表辩论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协调,多次会见蒋某某,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于20216月作出(2021)云0828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辩护观点为:

一、对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人没有异议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系自首

首先,被告人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距离短,仅有几百米;事发时已夜里9点多,路上的行人不多;同时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赔付;经测量,方某某的酒精含量刚刚超过醉驾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意识清醒。因此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刚好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够罪标准。

其次,方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系自首。本案涉嫌犯罪,其仅仅抱有“我家就离我几百米,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其犯罪并没有严重的主观恶意。在事情发生后,刚刚想要报警,但由于比较惊慌一开始并不知道要怎么办。此时其完全具备逃跑的条件,但却没有逃跑,而是在原地等待警察来处理,并想办法给受害者打电话协商赔偿,而不是逃到离事发地点100米的自己家中。在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一般性询问时,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并配合交警到办案单位继续处理本案。因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因此,被告人方某某系自首。

再次,通过取保候审,方某某一直在学习法律知识,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教训,其曾多次向辩护人表示,非常后悔。可见其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因此,根据《刑法》《量刑指导意见》,其社会危害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系自首。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事实清晰,犯罪性质不恶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且全部受害者已经获得赔偿,方某某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并结合被告人较低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结合其主动投案,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根据裁判精神,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不仅如此,方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辩护人认为,其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请求贵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三、建议贵院不将本案当做犯罪处理

四、方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符合类案类判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和教育整顿的精神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方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蒋某某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若被判处刑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本案中,黄律师为蒋某某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对蒋某某而言,不用受刑事处罚,其公职保住了,工作也保住了。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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