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刑事辩护服务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云南刑事辩护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黄云龙律师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团队介绍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证...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云龙律师

电话号码:0879-2855556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邮箱地址:yunlong_come@126.com

执业证号:15301201510505259

执业律所: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地址1: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国际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地址2: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

成功案例

黄律师为合同纠纷三原告(反诉被告)挽回经济损失161万余元

黄律师为合同纠纷三原告(反诉被告)挽回经济损失161万余元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曹某A、曹某B、徐某某于2015年6月,经被告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下,购买了其开发的“阳光墅院”的地块, 后三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共支付购买3号地块款项人民币1613970.00元,被告(反诉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三原告(反诉被告)出具收据并口头表示将3号地块转让给三原告(反诉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由被告(反诉原告)方统一施工后便交由三原告(反诉被告)方自行建房。但被告(反诉原告)至起诉时尚未动工,期间三原告(反诉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动工,但被告一再拖延。因此三原告(反诉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退还购地款,同时应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提交了退款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收到申请后口头承诺于2017年5月初退款,但未兑现其承诺。三原告(反诉被告)多次与被告方交涉,被告(反诉原告)均以申请需上级审批为由拖延时间,拒绝退款。故三原告(反诉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购地款及利息损失。

【律师分析】

黄律师接受三原告(反诉被告)曹某A、曹某B、徐某某的委托,分析案情后,告知三原告(反诉被告)先通过催收,若催收无效再进行诉讼。三原告(反诉被告)同意了黄云龙律师的方案,在催收无果后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口头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 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三原告(反诉被告)预付购地款1613970.00元,支付三原告(反诉被告)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为止期间的利息(以年利率6%计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收到三原告(反诉被告)的起诉状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房屋定制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三原告(反诉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对阳光墅院3号地的房屋口头达成的房屋定制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令三原告(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双方口头定制协议,并在3天内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书面的,与其他定制人一致的《阳光墅院商品房定制协议书》。3.依法判令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违约金10万元。4.依法判令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多次将调解方案提出,即退还购地款1613970.00和20000元资金占用费,没有其他补偿。三原告(反诉被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其产生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催收费用等十余万的经济损失,在征求黄云龙律师的意见后没有同意被告(反诉原告)提出的上述调解方案。后本案陷入僵持状态。

之后,经过普洱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主持调解,均未能解决争议。黄云龙律师再次分析案情,并告知三原告(反诉被告),只有请求法院作出判决才能解决问题,遂告知法院坚持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按照起诉状所述返还购地款和资金占用费,不再进行调解。

最终,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一审普洱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三原告(反诉被告)曹某A、曹某B、徐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即: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反诉被告)偿还购房款1613970.00,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5日开始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三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普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09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8838元;反诉费1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详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

1_副本

    【办案总结】

办理委托手续时,黄律师已将调解和庭审的程序、方法及可能发生的结果及大致时间向委托人三原告(反诉被告)曹某A、曹某B、徐某某讲解。在二被告没有调解诚意和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下,黄律师说服三原告(反诉被告)和法官及时判决,避免了因二被告没有诚意而占用审理期限、继续扩大当事人损失的严重后果。判决生效后,三原告(反诉被告)曹某A、曹某B甚为满意。

经过黄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法院确认被告(反诉原告)迟迟不动工开发的行为导致了三原告(反诉被告)对其信用产生了怀疑,其在涉案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涉案合同不能成立,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故作出此判决。

最后,本案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678777096

联系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 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昆明市盘龙区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

Copyright © 2016 www.hyl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